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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履职求极致 “一案双办”为民生

【字号:    】        时间:2022-06-09      

  近日,司法救助申请人尹某专程来到铁山区检察院,告诉检察官:“救助款已收到,感谢你们。”并表示一定要督促其父在社区矫正期间积极参加矫正活动,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 

  司法救助申请人拿到司法救助款后,为何向检察官表示要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活动? 

  此前,铁山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审查社区矫正对象尹某某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时,发现执行通知书确定尹某某的缓刑考验期起止期限不当,存在刑事判决书未生效即开始计算缓刑考验期的错误。通过进一步审查,还发现该案被害人马某符合司法救助情形。 

  2022年2月18日,尹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铁山区检察院在收到对尹某某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经过严格审查,发现尹某某缓刑考验期起止时间计算有误,因将十天上诉期计算在刑期内,客观上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针对该案执行通知书存在缓刑考验期不当问题,铁山区检察院主动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有关单位接受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重新确定了尹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并重新制发了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至区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为了将求极致的理念贯彻到司法办案每一个环节中,该院在对该案进行刑事执行监督的同时,对该案被害人马某符合司法救助的情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通过到被害人马某家庭、所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交通肇事案被害人马因案造成植物人状态,构成一级伤残,马某在诊治期间其家庭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后因家庭再无力继续支付医疗费用便放弃治疗,将被害人从医院拉回家中自行料理,最终不治而亡。由于该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被害人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有效赔偿,致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给被害人的独子尹某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了解到该情况后,一方面检察官对被害人之子尹某进行心理疏导,另一方面告知尹某,其母亲系刑事案件受到侵害的被害人,其母亲的现实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引导其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同时向其说明,其父尹某某被判处缓刑,正接受社区矫正,要求其督促其父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活动,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在尹某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后,该院立即组织材料,迅速向区政法委提请国家司法救助。目前区政法委已审批通过,决定对该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马某给予司法救助金一万元。 

  今年以来,铁山区检察院秉持工作求极致的监督理念,能动履职、主动作为,在立足个案的办理上注重往远处看、深处想,从深层次、源头上思考如何治理解决正在监督办理中的个案所反映的国家治理问题,思考如何促进和推动源头治理,注重履职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铁山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从既有利于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监督着手,同时运用司法救助手段,充分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彰显司法公平正义,实现一案双办、一案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