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在犯罪
还要提供帮助
这位好朋友
把自己“帮”进去了
今日铁山检察以案释法就来说说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起来看看发生了什么
基本案情
“我想和她谈朋友,她叫我办张银行卡再帮忙取下现,我就答应了”“我自己取现一次只有几百的好处费,介绍一个人可以拿1500的‘人头费’,洪某对我有意思,我就想到介绍他去取现”。近日,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洪某、毛某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2023年5月,洪某明知毛某使用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在其要求下前往银行办理银行卡,又在毛某的陪同下将办理的银行卡和手机交给“跑分团伙”,并配合前往银行柜台取现32000元。经查,上述被取现资金为被害人景某被诈骗资金。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他人的电话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侵犯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检察官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等出售或出租出借给他人转账,不要为陌生人提供资金取现活动,不要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作案工具,以免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