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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铁山区首次集中增殖放流,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字号:    】        时间:2020-09-24      

  9月23日上午10时,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铁山区法院联合组织的开发区铁山区首次人工增殖放流暨修复大冶湖生态活动在大冶湖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码头举行。此次活动是执行该院提起的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内容。该院检察长朱志军、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忠洪,区法院副院长潘谦出席活动。现场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益诉讼观察员见证,沿湖21个村村民代表观摩了此次活动 

  当日上午,涉案人员肖某、冯某某、程某某等六人合力将大桶装鱼苗抬到指定区域,小心将鱼苗倒入湖水中,鱼苗入湖四处游动,增添了大冶湖生机。据悉,去年5月以来,上述人员先后大冶湖禁渔期用电击方式捕鱼,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破坏了大冶湖渔业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释法说理肖某、冯某某、程某某等人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和危害性,在法院判决后共缴纳1.7元生态资源修复费用 

  为合理用好修复资金,铁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大冶湖文旅公司召开联席会议,征求意见,探索建立修复资金管理、使用机制,统一认识,形成多部门联动共护大冶湖模式,聘请华中农业大学水产研究领域专家制作科学增殖放流方案。肖某某等人所缴费用全部用于购买鱼苗投入本次大冶湖增殖放流活动,此次活动极大激发了大冶湖管理单位大冶湖文旅公司的热情,该单位主动购买鱼苗参与本次活动。此次放流共投放鱼苗7万余尾,主要品种为鲢鱼、鳙鱼、鲫鱼,鱼苗由华中农业大学根据电鱼造成的鱼类资源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大冶湖水质生物调控之需要选择鱼类种类和规格。这些鱼苗回到大冶湖中,将有效补充和恢复水域内鱼类种群数量,促进各类水生生物结构之间的平衡,达到“以水养鱼、以鱼净水”的目的。

 

  检察长朱志军指出,大冶湖是开发区铁山区最大内陆湖泊,曾拥有丰富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对科研研究有着重要意义,随着长期过度、不当捕捞方式,渔业水生生物急剧减少,长此以往资源将面临枯竭,湖泊需要休养生息,资源之困急需破解。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既可以直接弥补一部分渔业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同时也是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宣传活动,有助于更好地增强全社会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铁山区人民检察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面,以“检察蓝”护航“生态绿”,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