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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被省高法评为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字号:    】        时间:2022-06-23      

近日,湖北高院发布《湖北法院2016—2021年度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白皮书》,白皮书内附10件典型案例,涉及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质灾害治理、“长江十年禁渔”、水资源保护、耕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其中,铁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收录。

  铁山区检察院诉阳新县太子庙镇人民政府 

  不履行查处违法用地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徐某某与其母亲均非阳新县太子庙镇上庄村村民。二者于2018年在上庄村建成砖混结构3层楼房1栋、2层楼房1栋和1层房屋1栋,并建水泥院墙。房屋在上庄村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地类为旱地,用地不符合太子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这一情况后,向阳新县太子庙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处置占用耕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该镇政府回复:我镇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并责成国土、城管等相关部门继续管控,对照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违建房屋和围墙仍处建成时状态。铁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太子庙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的法定职责,故而成讼。太子庙镇人民政府则认为其不是唯一监管单位,其已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某某及其母亲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太子庙镇人民政府以及铁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均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太子庙镇人民政府系本案适格被告,该镇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违法建设的房屋处于未被拆除的状态,故判令太子庙镇人民政府对徐某某及其母亲非法占用耕地建设房屋的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耕地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耕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针对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国家已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对于农村地区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分别赋予不同部门行政职权。法律、行政法规就某项社会事务赋予行政机关管理职能,既是行政权力也是职责义务。当行政管理职能出现重叠时,并不意味着行政职责的免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遵循依法及时保护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使被破坏的耕地尽快得到恢复。本案人民法院认定太子庙镇人民政府系适格被告,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全面履职,体现人民法院守护国家耕地红线的使命担当。

   

   

  
来源 | “湖北高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