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报告

【字号:    】        时间:2020-11-20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铁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①]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刑罚执行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事关惩治预防犯罪效果,事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在开发区党工委·铁山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力监督下,铁山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刑罚执行工作规范有序,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质量稳步提升,为维护开发区·铁山区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一)紧跟改革步伐,主动开展工作。两区一体化发展后,司法所由1个增长为5个,社区矫正对象[②]由原来的20余人增加为现在的130余人,工作量成倍增长,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是全面做好工作交接。两区融合后,区检察院提前谋划,主动走访原开发区辖区的4个司法所,进行摸排,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明确工作重点难点。去年7月,涉及开发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移交我院办理后,我院迅速开展工作交接,接收相关台账、人员档案,做好工作衔接。二是选齐配强人员。面对成倍增长的工作量,结合内设机构改革契机,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由原来的第二检察部转为第三检察部负责。同时优化人员配置,配备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官负责工作,增强人员配备。三是迅速开展新一轮工作检查。工作交接以后,我院立刻对5个司法所开展全面检查,查找工作疏漏,避免工作交接中出现监督盲区。 

  (二)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等问题。依法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也是刑罚执行的薄弱环节。一是建立刑罚执行信息互通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进一步规范交付执行环节的工作衔接,加强对不及时交付执行等问题的监督。二是建立健全相关台账资料和档案材料对法律文书送达情况、交付执行的判决、裁定是否生效、是否按照“居住地”原则交付执行、法院交付执行是否依法进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如通过查看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等资料,发现绍兴市越城区法院送达文书不及时,导致本应于2019127日入矫的王某,直到2020119才纳入社区矫正,脱管漏管超过一个月。两区一体化发展以来,共对交付执行方面的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3份,有效规范了交付执行环节的工作。 

  (三)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刑罚变更执行包括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环节,社会普遍关注。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我们把刑罚变更执行作为重点监督对象。目前,辖区内共有1人因病保外就医,3人假释。一是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例如对于假释的陈某等人,查看假释决定书、审查是否属于累犯、是否具备再犯罪可能性等材料,把好“入门关”。二是严格动态监管。通过查看病情复查资料、走访登记笔录等档案资料,了解被执行人是否遵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例如对于保外就医的王某,查看其是否按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同时审查病情诊断书、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确定是否符合继续保外就医的条件,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时,能够及时收监。 

  (四)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等问题。对社区矫正各环节的监督,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也有利于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一是严格监督人员管理。通过查看请销假手续资料、定期走访、随机抽查、司法e通电子定位系统等办法,督促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有效开展教育矫正。近年来,我院针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等问题开展专项检查11次,向相关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5份,发出检察建议书3份,监督意见均已被采纳、整改到位。二是做好重点时间节点的监督。在国庆、军运会、春节等时间节点前,均开展检查,做好重点人员的风险防范工作。今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我院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和疫情防控要求,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入矫、解矫、学习监管、请销假制度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确保疫情期间社区矫正工作平稳有序。 

  (五)积极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③]工作,确保刑罚执行到位。20191230日正式颁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首次以专节的形式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进一步明确了此项监督的重要地位和工作原则。今年以来,我们狠抓财产刑执行监督,发出监督意见书16份。一是全面核查案件底数。通过本院案管部门查询已生效刑事判决案件中涉财产案件,逐案与业务部门核实,摸清底数。同时到人民法院查阅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案件档案资料等核实财产刑案件的执行情况。对近三年来办理的涉财产刑执行案件的监督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反查已经发出的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监督实效。二是突出办案重点。通过对以往办理的案件分析研判,将监督重点集中在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非法集资和电信诈骗、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等四类犯罪。三是抓住重点环节。聚焦人民法院的执行立案、执行措施、变更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涉案款物处置以及上缴国库等活动的监督,确保执行活动依法规范进行。同时加强对执行环节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款物的监督,及时跟进处理,规范办案行为。 

  二、落实人权司法保障要求,依法保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一)依法监督纠正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监管行为,促进依法文明监管。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职责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一是畅通诉求渠道。通过走访面谈,了解社区矫正机构是否依法及时为社区矫正对象办理解矫,是否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学习、休息、劳动、教育、就医等合法权益。查阅司法所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工作台账,监督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使社区矫正对象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又感受到法治文明和人文关怀。如通过走访发现矫正人员黄某为女性,但是其矫正小组成员均为男性,给黄某的矫正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改进,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二是加大教育帮扶。教育帮扶工作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色,为了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我院针对两区一体化发展后的具体情况,在5个司法所开展巡回法治宣讲,帮助其更好的回归社会。通过长期有效的法治教育,近几年来,未发生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情形。三是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较为特殊,需要特别保护。我们一方面监督社区矫正机构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另一方面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帮助解决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例如武某作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检察机关监督司法所吸收熟悉其身心特点的人员加入其矫正小组,将其矫正工作与成年人分别进行,同时还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武某身份信息予以保密,给予其全面充分的司法保护。 

  (二)积极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④]工作。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可以有效促进侦查讯问规范进行,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一是建立工作机制,及时跟进监督。与公安机关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机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及时制作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通知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同时与看守所等单位就调取视频监控录像,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调取提讯登记、押解记录等有关材料形成一致意见,为核查工作开展奠定基础。二是充分履职,全面保障讯问合法性。坚守客观公正立场,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如办理田某等4人贩卖毒品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 

  三、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刑罚执行监督水平 

  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把监督做实,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的能力至关重要。一是强化业务能力建设。建立学习培训制度,以今年新生效的《社区矫正法》为重点,与司法局、司法所、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30余人开展培训,邀请市司法局专家骨干培训授课。参与上级领导机关开展的各类培训和业务竞赛活动。以新印发的《检察官业绩考评实施细则》为抓手,对刑事执行检察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等指标逐项细化,倒逼检察官提升办案能力。二是强化廉政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战略部署,排查容易发生违纪违法的风险点。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报告制度,切实防范廉政和办案安全风险,坚决防止灯下黑三是强化信息化建设。借助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时开展档案填录、管理工作,实现案件线上规范化管理,以信息化手段促进监督工作常态化、高效开展。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两区一体化发展以来,尽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同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机关的信息共享还不够及时、监督手段较为单一等。 

  6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下一步我们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要求上来,积极采取措施,努力破解难题、补齐工作短板。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推动工作提档升级。近年来,我们向人大报告了公益诉讼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实践证明,接受人大监督对于正确履行法律职责、推动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认真整改落实、跟踪督办,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向更高更优层面发展。 

  二是聚焦工作重点难点,进一步加强监督力度。强化办案职能,积极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努力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紧盯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不放松,重点防范纠正思想教育、公益劳动流于形式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再犯罪等问题。继续加大对刑罚交付、变更环节监督力度,协助解决个别实刑罪犯难执行、财产刑判决难落实等问题。进一步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促进重大案件讯问规范进行。坚持惩治犯罪和人权司法保障并重,畅通社区矫正对象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能力培养,全面保障检察监督规范开展。严格按照《检察官业绩考评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工作标准。优化人员结构,注重人才培育,通过理论教育、业务实训和轮岗练兵,培养在全市乃至全省有影响力的领军型人才。坚持与时俱进,及时转变观念,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工作质效,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落实岗位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不断提高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的专业素能和履职水平。坚持不懈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警示教育,确保自身净、自身硬。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近年来,区检察院在推进司法改革,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中得到了区人大的大力关心和支持。此次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既是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更是对我们履职尽责的有力鞭策。我院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持续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推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努力为开发区·铁山区经济发展、平安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 

  相关用语说明 

   


  [①] 刑事执行检察:刑事执行检察的前身是监所检察。监所检察工作职责是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开展法律监督。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大量新的职能,如社区矫正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等,并且很多职能系监管场所之外的执行监督职能,加之2013年年底劳教制度废止,监所检察工作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监所检察这个名称无法完整体现我们这个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201412月,经中央编办同意,最高检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并推动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更名工作。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正式由监督监管场所(大墙内)回归到监督刑事执行(墙内墙外全覆盖),回归到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这个大的范畴中。 

  [②] 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包括: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 

  [③] 财产刑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包括人民法院执行责令退赔、处置赃款赃物、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活动。财产刑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④]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核查。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由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具体实施核查,没有设立专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具体实施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