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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的工作报告

【字号:    】        时间:2020-11-20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的工作报告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10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1810月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成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铁山区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制度要求,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办理案件5775人,占审查起诉案件总数的85.4%,排名全市第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办理的案件全部服判,实现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和提高诉讼效率、提高案件质量、强化人权保障的共赢多赢。现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内外沟通协调,确保制度落实高效有序 

  1.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立专业化办案组织。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以来,我院积极推进专业化办案组织的组建工作,组建简案组与繁案组。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实现了认罪认罚案件的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的要求。推动办案流程简化,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和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等告知书合并。在法律文书流转和程序衔接上做“减法”,进一步简化法律文书制作,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提高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运转速度。 

  2.加强对外沟通,促进协同推进。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不等不靠,积极主动争取区委政法委支持,正在推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和适用速裁程序实施办法》等系列文件的出台。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工作沟通,将端口前移,要求侦查环节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讯问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同时对部分认罪认罚案件提前介入,提高刑事案件取证时效性和针对性,以清楚、明了的事实,扎实、充分的证据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加强与法院的工作联系,与法院多次沟通,修改完善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沟通,完善律师值班制度,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向前延伸,提前完成委托评估,以免影响办案时长。 

  二、全面推动适用,全力提升办案质效 

  1.加强宣传引导,提高适用率。制度推行初期,针对检察官不敢用、不愿用、不会用的心理障碍。院党组积极引导,使干警充分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促进公平正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统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加强人员培训,通过组织参加上级网络视频培训、专题讲座、部门内部研讨、集中学习指导性案例等手段,提高适用能力。同时借助宣传媒介,提高公众知晓率。在接待大厅、案管中心、12309检察服务中心,悬挂认罪认罚宣传板,组织干警深入到公安机关、派出所、看守所等单位进行宣传。向公众发放了宣传手册,并就“认罪认罚”工作流程、简易速裁程序、法律援助等问题现场解答。创新宣传方式,利用“两微一端”、公众号等媒介,大力宣传。丰富宣传手段,制作漫画、剖析案例等方式,增加宣传的鲜活性,通过广泛宣传,为制度落实奠定了基础。 

  2.做好“速裁”文章。刑事速裁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程序之一,可以更加提高诉讼效率。对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实行“五集中、两同步”的办理模式。“五集中”即对案件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审判,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集中告知、集中具结。公安机关对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按照类别进行统一审核,注明“速裁程序案件”标识,与电子卷宗一并集中移送检察机关。法院对于集中移送起诉的速裁程序案件,集中进行审理。通过批量办理的方式,尽最大可能提高诉讼效率。“两同步”即司法局在检察机关、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同步开展认罪认罚见证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宣告缓刑或判处管制的,司法局收到委托书后同步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3.提高量刑建议规范化精准化水平。组织量刑建议工作的专题培训,加强量刑规范化文件的学习,熟练掌握量刑建议的步骤方法。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常见罪名量刑判例的研究,提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结合被告人罪行轻重、认罪程度、退赃赔偿等情况,区别不同诉讼程序和认罪认罚不同阶段提出差异化量刑建议,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努力修复社会关系。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诉讼环节的认罪认罚情况,细化评估标准,综合提出从宽幅度,使量刑幅度的建议评判更为精准。目前法院对于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采纳率88%,排名全市第二。 

  4.推动值班律师制度落实。积极与司法局沟通,在检察院设置律师工作站,值班律师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看守所直接会见当事人,查阅检察机关提供的电子卷宗。在起诉阶段,被告人可以马上获得法律帮助,在审判阶段,驻点法院值班律师可以继续提供帮助,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中的多维参与,有效促进了案件各方落实赔偿、达成谅解、化解社会矛盾。 

  5.全面保障被告人权利。严格证据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认罪,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罪案件,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受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各方面意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和获得法律帮助权,积极创造条件为律师阅卷提供方便,加强证据合法性审查,确保认罪及认罚的真实自愿。 

  三、充分发挥制度作用,促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会 

  1.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和谐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落实方式和环节。我院在落实过程中,注重以案释法、释法说理,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有效地促进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获取被害人的谅解,最大化发挥该制度的社会治理效能。我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的57件案件,无一例上诉,使案件当事人各方心悦诚服,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2.减少案-件比,提高执法满意度。高检院张军检察长站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层面,提出“跳出检察看检察”,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出发,用“案-件比”[]来评价检察工作。通过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侦查引导。按照起诉的证据标准提出继续侦查取证的意见,详细列出继续侦查的方向、目的、具体要求等,避免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时确保移送起诉后证据到位,及时审结起诉,减少延期、退查等环节。通过适用认罪认罚,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抗诉,减少当事人讼累。 

  尽管我院在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适用罪名未全覆盖,重大刑事案件适用率较低、速裁程序适用比例偏低、确定型量刑建议比例较低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改进工作: 

  一是进一步接受人大的监督,确保认罪认罚全面落实。近年来,我们向人大报告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公益诉讼制度落实情况。实践证明,接受人大监督对于正确履行法律职责、推动制度落实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相关情况,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制度落实方面的决议。上门走访或邀请人大代表来我院听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的汇报,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认真整改落实、跟踪督办,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推动制度向更高更优的层面发展。 

  二是进一步拓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力度。高检院明确要求:认罪认罚适用率要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达到70%左右,省院要求,明年3月之前,我省的适用率要达到70%。从目前的数据来看,我院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率虽然超出了标准,但随着开发区案件的移送,需要花大力气来保持当前的适用率。我们要进一步引导干警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加大各类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力度。 

  三是进一步提高速裁程序适用比例。速裁程序是提升诉讼效率的关键环节,下一步我们要充分发挥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作用,深入速裁程序的全面适用,真正做到简案快办。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建立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的绿色通道,把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开庭的效益发挥到最大。 

  四是进一步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比例。按照高检院的要求,明确检察官对于绝大多数的认罪认罚案件都要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对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明确、确定的建议,只有在个别案件、特殊情况下,处于策略和效果等方面考虑,才可以选择提出幅度刑建议。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进一步细化常见罪名量刑标准,共同推动出台尚未明确量刑标准的常见罪名的指导意见,不断积累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量刑建议水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近年来,区检察院在推进司法改革,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中得到了区人大的大力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以本次常委会审议为契机,更加主动地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进一步紧扣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优化机制举措,提升工作实效,切实推动制度落实,为开发区·铁山区高质量发展不断贡献检察力量。 

     

    

    

    

    

    

  附: 

  有关用语说明 

 

 

  


    

  [] 速裁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 所谓“案-件比”,就是老百姓的一个案子,进入检察环节后就是一件案件,如果因为质量问题在公检法的流程里转圈圈,每再进入一次检察环节就又算一件案件,这样来回的越多,“案-件比”就越高,说明检察环节办案质量问题越多,耗费的司法资源也越多,老百姓的讼累就越大。所以,最理想的“案-件比”是1:1,进入检察环节后一次办结。